影印報章隨時犯法 (2001年4月1日)
【太陽報專訊】新修訂的知識版權法例今日生效,工商局及海關均向商業機構發出警告,強調會嚴厲掃蕩使用盜版,不會給予任何寬限期;其中對於使用報紙影印本的版權問題仍懸而未決,商業機構和市民有可能因影印報章剪報而觸犯版權條例。

目前本港不少商業機構會光顧剪報公司,購買與其行業相關的新聞資料,特區政府每日也會購買逾六百份報章,由各部門自行傳閱相關的報道。報界對於報紙影印本的版權費計算方法卻仍未有定案,令人關注《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今日生效後,市民使用剪報影印本會否構成刑事責任。

促報界早定解決方案
本港八間剪報公司特別組成「香港剪報業工作小組」,準備與報業協商版權費的問題。在未有定案前,剪報公司會購買額外的報刊,盡量避免將影印本出售;倘若必須要影印,或是要以電子方式傳送剪報資料時,剪報公司會記錄有關數量,以便將來計算版權費。

工商局副局長麥靜宇昨出席電台節目時承認,政府內部有影印報章的報道作為參考,新版權修訂法例生效後,政府將會多購報章作剪輯,以及向一些已獲授權的剪報公司購買剪報資料。他促請報界早日訂出解決方案,並為過渡期作出安排,工商局並已邀請報界代表明日開會商討執行細節。

根據新修訂條例,未得版權持有人授權下擁有或複製版權作品用作商業用途,損害版權持有人的商業利益,便已違反法例。換言之,市民下載歌曲入手提電話內、把整本科書複印,以及使用盜版電腦軟件等,均有可能負上刑事責任。

不會給予任何寬限期
有市民提出,師在影印材予學生時會觸犯法例,擔心會影響育工作。海關助理關長潘揚光在另一間電台節目中強調,新例有豁免育用途的條文,師在合理情況下影印報章書刊作具,並不違法,但若將書本的精華部分輯錄結集,然後當作個人作品傳播,便屬違法。

潘揚光重申,港府保護知識產權的立場堅定,新例不會給予任何寬限期,只要有版權商主動作出投訴,海關必定會嚴厲掃蕩。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入獄四年,以及每件盜版物件罰款港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