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保護兒童變空談
(17/04/2007)

《壹本便利》去年六月刊登的李蘊濕身性感照,被控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成為本港首宗案例,但控罪最終不成立。法律界人士指裁決未能彰顯法例保護兒童的精神,可能令更多人「有樣學樣」,挑戰法例的底線;認為律政司應考慮為案件提出上訴。

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兒童色情物品是指對未滿十六歲的人或被描畫為未滿十六歲的人作色情描畫的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視像或其他影像描畫。法例亦把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出口、管有和宣傳兒童色情物品,皆列為罪行,目的是要加強對兒童的保護。由法例於○三年生效至今年二月底,警方共偵破六十宗個案,拘捕五十七人,並成功檢控二十二人。

《壹本便利》被控一案,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制訂以來,首宗傳媒被控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的案件,但案件昨日被判無罪,法律界人士擔心判決會產生負面影響。

令人產生色情遐想已違例

法律界人士趙資權批評,這宗案件的判決結果,令公眾擔心《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是否能真正做到保護兒童的目的。根據裁判官的理據,見刊的李蘊濕身照,胸部位置若隱若現看似乳暈,但不能確定;「初熟」、「吸引麻甩佬fans」等字眼,雖具爭議,但不算色情。

趙指出,法庭處理這類涉及道德標準的案件,不能與一般刑事案相提並論,裁判官兼具陪審團及判決雙重角色,照片是否色情,很大程度依賴裁判官的個人道德標準。

他直指,由於法律界對色情二字沒有明確界定,故此很視乎照片帶出的效果。「雖然話胸部位置若隱若現,但正正係呢個攝影效果,令人產生色情遐想,已可說觸犯了這條法例。」他又指,社會人士的道德標準亦很重要,如果大眾都不能接受這個標準,對裁決口誅筆伐,律政司便要考慮是否要為案件進行上訴。

趙資權認為,既然法例是為了保護兒童而設,對於兒童色情的準則應較嚴格,不能與成人色情照片相提並論。他亦擔心其他媒體有樣學樣,挑戰法例底線,為更年輕的兒童拍攝同類照片,或者「倒模式」拍攝同齡少女性感照。

由於李蘊濕身照刊登後,案件交由警方調查,未交淫審處評審。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發言人表示,他們會詳細研究判詞,再決定是否交予淫審處評審。

趙資權擔心判決可能令外界對法例有誤解。(資料圖片)